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四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市萬華區双園國│台北銀行雙園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壹萬零壹拾叁元│SY六0五一三三││││民小學保管金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