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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