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法務部調查局法定代理人 王光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完整之言詞辯論意旨狀(包括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繕本二件)並請附電腦磁碟片到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