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行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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