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785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基小字第78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告 劉家宏 上列當事人113年度基小字第785號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1074號),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曹庭毓書記官羅惠琳通譯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羅惠琳法官曹庭毓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