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字第6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一三年度審易字第六四一號所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林志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641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該案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維傑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