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 呂振雲 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侵占財物之價值、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80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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