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36號原告 林宏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於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雖表明訴之聲明為:「一、原處分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然未具體表明其所不服之裁罰處分案號,請查明並補正前述訴之聲明一是否為:「原處分(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4年2月10日北市裁罰字第22-CN0000000號裁決)撤銷。」,並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若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