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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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林賽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品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萬7390萬元(計算式:面積407.5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400元+4萬6404元=224萬7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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