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詹德柱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