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亦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黃敏翠┌──────────────────────────────────────────────────────────────┐│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游采琳│永豐商業銀行宜蘭分│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30日│61,012元│AI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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