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對被告 葉美蓮 、 葉美蘭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