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燦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韋妙林聰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36元,應繳裁判
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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