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祝浩崴選任辯護人周德壎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劉馨鎂 被告 趙振鈞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