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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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8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永富
林俊佑
一、債務人林永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永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俊佑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