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056號聲明人 林張阿菜
林進義 林進祥 林星妤 林美雪 上列聲明人對被繼承人 林榮鐘 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繼承人林榮鐘(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里○○路○○○號)於民國102年6月6日死亡,聲明人係其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茲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因而檢具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查,聲明人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有上揭除戶戶籍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各1份及本院電話紀錄3份在卷可按,乃遲至102年9月2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期限,揆之首揭規定,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