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8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所載「 鄭文祺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甚明。且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應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原判決(裁定)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茲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雖將「甲○○」誤載為「鄭文祺」,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其裁定本旨;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職權更正如主文之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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