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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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易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飾品貳拾陸件、仿冒「HELLOKITTY」飾品參拾參件、仿冒「CHANEL」吊飾拾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103年度偵字第1931、2640、2830、2871號被告宋易承違反商標法等案,扣案之仿冒「CHANEL」飾品26件、仿冒「HELLOKITTY」飾品33件、吊飾10個(詳如103年度保管字第380、44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察官以上開案號予以緩起訴處分,又上開扣押物皆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應指實體法所定之義務沒收規定,如為職權沒收規定者,則非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規定。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宋易承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0月24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931、2640、2830、28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期間自103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4月23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吊飾10個,觀之扣案物照片,均係以「CHANEL」之註
冊商標為造型之物。又扣案之仿冒「CHANEL」飾品26件、仿冒「HELLOKITTY」飾品33件、仿冒「CHANEL」吊飾10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380、443號扣押物品清單)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服務資料、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各2份、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及扣案物照片3張在卷可稽(見警卷2第15頁、第22頁、偵卷1第19頁、第26頁)。揆諸前開規定,上開扣案物均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本件聲請人所引之法條雖有未洽,然所為之聲請既與前開規定相符,仍應予准許。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