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 莊振源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04年9月11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