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5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5120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文展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温景文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榮發企業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連江縣,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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