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保福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聰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奕奕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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