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18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吳政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政憲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規定,信用卡逾期未償還部份應給付本金外並按年利率(百分之5.8至百分之19.1)之浮動利率計付之利息並計收違約金(延滯第1個月當月付違約金1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最高累計收取900元)。
(二)詎債務人至民國101年9月5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53,226元整未給付,覆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53,226元,及其中49,138元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48計付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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