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 林春雄
林敏雄 林清雄 林金雄 樊林昭子 林美惠子 林秀娥 林世杰 林依萱 林雅雯 林雅玲 前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被告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張巊文
柳玟伊 被告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訴訟代理人 劉吉郎 被告 潘賜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