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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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7060號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得意 債務人軍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軍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處並非行政機關,乃為內部單位(行政機關須有獨立之組織編制、預算及印信,以對外行文),請具狀更正為以具有行政機關之名義者為債權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