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訴人即被告元太利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羽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及賠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國105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6,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1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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