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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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11號上訴人 莊雅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敏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9,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