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39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陳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