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芳
代 理 人  翁羚喬 律師
相 對 人 108555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編號0000000-O-
003號審查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9年度屏補字第38
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
訟,勝訴與否雖非絕對,然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
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首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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