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04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04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5號裁定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
之平等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權等權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
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牴觸權力分立
、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優位等原則而侵害
其憲法上權利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及規定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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