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立家電(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
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本院96年度北簡字第
32630號裁定,提起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