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81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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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81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7日下午2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