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 游輝祿 即新力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國鎬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淑惠 被告 蕭進國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田佳禾 律師被告 王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45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4月16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二、查,該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82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後,已於99年6月22日判決確定,訴訟終結等情,此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45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8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卷宗,核閱無誤。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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