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99年度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5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27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乃於99年6月4日裁定被告甲○○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99年6月11日對上訴人之有辨別事理能力同居人即上訴人之妻 陳茜茹 為送達,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是以,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已於99年6月17日屆滿(99年6月16日為端午節,故以17日為期間之末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