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丁○○原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