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184號原告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下同)2,1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1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