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000元(刑保字第95001293號),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此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可參,另有卷附之通緝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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