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晃泉
林詩梅 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由被告上訴到院,被告辯稱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違憲。本院細繹其所述理由及所提證據,得有合理之確信,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先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並於大法官會議完成釋憲前,依大法官會議第三百七十一號解釋,裁定停止本件之審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