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二八三號
上訴人愛力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王叔榮 律師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設臺中市○○路○段○○號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同時再開準備程序,並訂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劉以全~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巫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