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三七號
上訴人金字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銘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盛有限公司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逾期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黃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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