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247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主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局申請許,未經許可,不得入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参佰元折算壹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247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主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局申請許,未經許可,不得入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参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