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英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英夫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本件有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上開裁定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