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54號原告 楊娟娟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倩倩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