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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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告 王道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告 游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