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93號聲請人 廖順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廖順源因其被繼承人 廖啟明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大林鎮中坑35號)於109年1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廖啟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廖啟明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