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82號原告 曲駿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曲書平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5,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