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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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韓慷祺 被告 吳永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3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永煜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韓慷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