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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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7號原告 林鳳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3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847元(計算式:7270×2/3=48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23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19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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