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738號聲請人 黃世昌 相對人 陳欽 諭上列聲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二0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仟叁佰壹拾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6條定有明文。又按假扣押裁定必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扣押之情事變更法院始得裁定撤銷,或由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撤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故債務人依假扣押裁定為免假扣押而供擔保者,嗣後該假扣押裁定被撤銷確定,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聲請對 陳峻忠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以假扣押債務人陳峻忠之第三債權人身分遵鈞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180號裁定代位債務人陳峻忠提供反擔保金新台幣2310萬3250元,並以鈞院104年度存字第2055號提存事件在案。茲因該假扣押裁定業經鈞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裁定撤銷確定,自屬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爰依法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180號裁定、104年度存字第2055號提存書、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9日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18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聲請人代位債務人陳峻忠提供反擔保,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存字第205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免為或撤銷前開假扣押程序,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嗣債務人陳峻忠對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撤銷,經本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確定在案等情,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代位債務人陳峻忠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之依據已不存在,其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