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許文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