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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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玉記 間106年度勞訴字第22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3,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黃昰澧